在公司注册之后经营的过程中纳税申报是必不能少的一项工作,很多情况下公司都是需要缴税的,比如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的时候就需要缴税。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的主要有两大税种,一种是营业税另一种就是所得税。
(1)、营业税
依照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此不符的规定废止。
(2)、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提供的资产,如果有关提供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有关提供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提供等各项资产减值提供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税务对于公司长久发展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公司股权变更的时候绝对要注重税务的问题,避免在税务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没有有关的经验可以委托一家专业的代理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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