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撤三虽然只需有使用证据就能够维护,不过企业必须要注意的是商标的正确使用,等到商标被撤三的时候企业才想起来去提供证据其实并不能取,以免手忙脚乱,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就要保留使用证据。
那么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资料都有哪些呢:
(1)、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与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资料。
(2)、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3)、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资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代理申请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不过,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
商标撤三中只需企业提交正确的使用证据,企业的商标就会被保护,因此,企业也不需要过度担心,在申请商标后及时使用商标,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才是正事,可不要闲置企业的商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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